农业农村部农产品低碳冷链重点实验室(部省共建)

Key Lab of Agricultural Products Low Carbon Cold Chain (Co-construction of ministry and provinc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and Rural Affairs




农业农村部农产品低碳冷链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课题管理办法

时间:2024-06-08 12:4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业农村部农产品低碳冷链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的管理,创造良好的科研条件和学术氛围,吸引、凝聚国内外优秀学者,共同研究、联合攻关,促进高水平成果的产出,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开放课题面向国内外相关研究领域的大学、研究所等单位,凡具备申请条件的研究人员均可提出申请。

    第三条 开放课题的申请应符合本管理办法发布的课题申请指南,按照公平竞争、择优支持的原则,经过严格评审后确定予以资助的课题。

 

第二 助对

    第四条 具有博士学位、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国内、外科技工作者,均可提出资助申请。同时也接收国内、外研究人员自带课题和经费,利用农业农村部农产品低碳冷链重点实验设备条件开展科学研究,将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

第三 放课题申请

    第五条 申请课题须符合《农业农村部农产品低碳冷链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申请指南》所规定的研究内容范围,且学术思想新颖,具有创新性;立论根据充分,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合理可行,近期可望取得进展的研究。

    第六条 申请者与项目组成员具备实施该课题的研究能力和时间保证,经费预算合理。

    第七条 申请者应是课题实际主持人,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不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申请者,必须具有博士学位和中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八条 课题的研究期限为 1-2 年。研究工作开始时间从合同签署当月,特别优秀的或有潜力的研究人员,经学术委员会批准可延长一年。基金资助强度为1-2 万元/研究课题负责人每年度提交开放课题年度进展报告,经学术委员会评审后决定是否继续资助以及确定资助金额。

    第九条 申请者和项目组主要成员的申请课题数,连同在研的本重点实验室基金课题数不得超过两项。已获得资助者再次申请,申请书须附已资助课题的研究进展报告或结题报告,以及主要研究成果(一式一份

第四 放课题审批与立

    第十条 农业农村部农产品低碳冷链重点实验室主任、副主任负责基金课题的初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建议不予资助:

(一)申请手续不完备,申请书填写不符合规定

(二)不符合基金资助范围

     (三)申请者或项目组主要成员的课题数,连同本基金所支持的在研课题数超过两项;

(四)与同类研究低水平重复

     (五明显缺乏立论根据,或研究方法、技术路线不清,无法进行评审;

     (六)不具备实施该课题的研究能力,或缺乏基本的研究条件;

(七)申请经费过多

(八)已从其它部门获得充足的经费

     (九)申请者对已获资助课题不执行开放基金课题管理的有关规定且未按要求补正的,或不认真开展研究工作,未发表论文或未取得研究成果的。

    第十一条 农业农村部农产品低碳冷链重点实验室每年12月公布下一年度开放课题指南,申请人当年 3月提交课题申请,经初审后,组织通讯评议,根据通讯评议结果按 120% 提交学术委员会对申请课题进行评审,根据择优资助的原则,批准资助课题及资助额度。

    第十二条 根据评审结果,将择期与课负责人签署任务合同书,经负责人所在单位审核后,报送农业农村部农产品低碳冷链重点实验室办公室作为课题启动和检查的依据。逾期不报,且不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的课题视为自动放弃。农业农村部农产品低碳冷链重点实验室将评审结果留存备案。

 

第五 课题的实施与审

    第十三条 农业农村部农产品低碳冷链重点实验室指派专门人员对课题进行管理,基金课题的负责人或主要研究人员应按计划开展研究工作。特别鼓励课题负责人、博士后、博士生以及硕士生来农业农村部农产品低碳冷链重点实验室工作

    第十 课题实施过程中,原则上不应随意更改原定的研究内容和研究目标。如需变动,必须由申请人在课题研究期限的一半时间前(一般为 1 年前提出申请,报重点实验室主任审批。开放课题研究期满,必须在 2 个月内提交结题报告,附相关的研成果明和式发表的论文未正式发表的可先提交录用证明

    第十 一般情况下,将课题负责人不得代理或更换,遇有特殊情况,所在单位应安排合适代理人,并报重点实验室备案。课题负责人工作调动,可依据具体情况选择在原单位或调入单位完成基金课题,但须调入、调离双方及农业农村部农产品低碳冷链重点实验室签署意见,并报重点实验室审批备案。

    第十 农业农村部农产品低碳冷链重点实验室每年度对基金课题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课题负责人应于每年度结束时提交《农业农村部农产品低碳冷链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课题年度进展报告》,并在每年学术委员会期间向学术委员会做课题进展报告、交流研究进展。对不报送《进展报告》,或工作无进展,或经费使用不当的课题,缓拨下期经费。逾期不纠正、补报的,中止资助。

    第十 开放课题基金不能用于购置、加工和研制的仪器和装置。

    第十 基金课题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填写课题结题报告,3 个月内向重点实验室报送《农业农村部农产品低碳冷链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课题结项报告》,农业农村部农产品低碳冷链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将对开放课题完成情况进行评议。向农业农村部农产品低碳冷链重点实验室提交的材料包括:

(一)研究工作总结及研究报告;

(二)发表学术论文的复印件、著作

(三)专利与获奖成果证书复印件

     ()研究工作中的原始技术档案、数据记录、图纸、底片、软件、程序等和其它资料,以及目录清单。

 

第六 题成果管理及评

    第十九 基金资助课题所发表的论文及所取得的成果,归本农业农村部农产品低碳冷链重点实验室和研究者所在单位共有,论文作者单位标注按科技部有关文件执行。要求基金资助课题至少发表业界认可高水平论文 1 篇。

    第二十条 基金资助课题的有关论文、专著、成果等,均应标注农业农村部农产品低碳冷链重点实验室Key Lab of Agricultural Products Low Carbon Cold Chain (Co-construction of ministries and provinces),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and Rural Affairs, Tianjin University of Commerce

    第二十 鼓励已获得本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开展的研究课题继续申请更高层次的基金、攻关和其它重大项目。

    第二十 基金资助课题结题后,农业农村部农产品低碳冷链重点实验室对优秀研究成果提请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通讯评议或技术鉴定,颁发优秀成果证书,并对课题组进行奖励。优先资助曾取得优秀成果的课题申请者。

第七 放课题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 开放课题经费的管理严格按照国家科技部、财政部和天津商业大学的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执行,专款专用,签署合同后按年度全额划拨经费。

    第二十 经费的使用权由课题负责人负责管理,农业农村部农产品低碳冷链重点实验室主任审批,重点实验室办公室审核后办理财务结算手续。

    第二十 资助经费使用范围限于在农业农村部农产品低碳冷链重点实验室工作期间的下列费用:

   (一)研究工作需要的材料费以及水、电、气消耗费等;

   (二)调研、资料复印与学术交流费;

   ()研究人员在国内外学术刊物上发表的、与基金课题有关的标注业农村部农产品低碳冷链重点实验室的学术论文版面费。

    第二十 基金资助课题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不可以结转到下一年度使用,也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 本办法由业农村部农产品低碳冷链重点实验室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